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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入学户口
日期:2014年10月23日

  2014年10月30日起,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流动人员参与积分制管理。
  (一)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二)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公租房排名。
  (三)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1.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居住或暂住登记为标准)。
  (政策咨询:市流动人口办积分制管理科 电话:8826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