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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4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64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说明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合作发展提出纲领性指导意见。我市应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建设,强化与广州、深圳等湾区城市规划对接,优化资源配置尤其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市新增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创新和改进建设用地供应与供后监管,加强优质产业与土地资源的融合,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为粤港澳大湾区融合互动发展提供保障,具有迫切需要。

(一)突破土地利用瓶颈难题。省明确2018年起不再向珠三角地区直接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三旧”改造、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盘活存量土地成效来安排和奖励指标。近年来,我市用地紧张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为突破土地利用的瓶颈,亟需改进建设用地的管理模式,从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入手,加强市级统筹,理顺各环节工作流程,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实现用地全流程监管。当前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分开管理,没有建立联动机制,造成大量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地、闲置土地;另一方面出让条件设置不合理,以致用地碎片化、无法按规划指标建设、投资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无法实现等。从严格用地准入、科学设置用地出让条件、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强化供后跟踪监管,进一步完善“批、供、用”全流程监管联动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土地低效利用。

(三)实现供后监管部门联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由镇区主导,但镇区长期以来在建设用地的统筹利用、供应管理、供后监管力度不足,而且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联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情况较多。针对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职能部门在出让条件中设置多项投资经济指标,用地出让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其中各项投资经济指标部分不属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范围,而其他职能部门确认为合同监管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一并跟进,未能实现投资经济指标“谁提出,谁监管”理念,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未有效落实。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明确土地供后用地项目情况跟踪考核评价,可有效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等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为切实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研究拟定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由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管理办法》的总则,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用地总括要求。

第二部分为计划指标及报批管控,明确计划指标分配、报批用地选定要求、办理用地报批要求、报批阶段的批后监管。

第三部分为供地前期工作,明确完成供地前期工作期限、供地前期工作内容和要求、出具规划条件要求、“净地”要求。

第四部分为供应计划编制,包括编制供应计划原则、供应计划编制程序和对相关镇区、部门的要求。

第五部分为土地供应,明确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适用范围及办理程序,污染地块供地要求,出让方案制订。

第六部分土地供后监管,明确镇区政府在土地供后监管负主要责任及相关监管事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退出或因违约收回土地的处理方式,属政府原因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处理方式,土地供后考核评价要求,土地供后违约时采取的限制措施,土地供后转移登记办理要求。

第七部分职责分工,明确镇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具体职责,对失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为施行日期及其他说明。

三、如何避免土地的低效利用

(一)建立批、供、用联动机制。加强用地选址、征地报批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已批准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未如期供地和闲置土地的发生,将紧张的用地计划指标用在实处,严格按照计划指标分配的产业实施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落实“指标-项目-效益”挂钩,保障项目开发建设后能产出理想的经济效益。

(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是科学设置规划条件,避免因规划条件设置不合理导致土地受让人(业主)无法按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二是强化出让条件的设置,多元化设置工业用地出让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对准入门槛严格把关,保证项目质量优异和竞买人具备开发资质。三是将出让条件和违约责任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监管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受让人(业主)签订,项目监管合同由属地镇区政府与土地受让人(业主)签订。

(三)确立供后联动监管。建立土地供应后的监管机制,市、镇两级联动,落实镇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供后监管职责,实现出让条件中相关建设和经济指标“谁提出,谁监管”,避免土地受让人(业主)不按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开发建设,从而引发的土地低效利用或土地闲置。

(四)提出建设用地退出方案。针对土地受让人(业主)无力开发或低效利用的用地,提出多种建设用地退出方案,退出建设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交还政府后可重新安排项目招商,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并避免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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