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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0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出台背景

  《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分工的调整,相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经初步梳理研究,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内容多,情况各异。考虑到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机构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难以在短时间或经一次“打包”修改来完成。为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市政府对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考虑到各级行政机关承担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基层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决定》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有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决定》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四)强调因落实《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明确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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