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1 |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办学情况的检查 | 市教体局 | 1、是否无证办学; 2、是否违规办学; 3、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下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收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幼儿园管理条例 | 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 |
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检查 | 市教体局 | 1、是否违规经营; 2、是否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 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