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主要履行的公共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落实。 2、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并提出对策。 3、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负责侦办涉及全市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政、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5、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6、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7、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8、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9、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10、指导、协调、组织对全市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11、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监管场所,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12、负责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 13、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14、指导公安边防、消防、武警部队建设;指导林业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15、负责本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16、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督察工作,查处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17、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安全,惩治环境违法犯罪;依法与相关部门合作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1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