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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府函〔2021〕324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2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

  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二)工作目标。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实现全市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和受上级委托开展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荒地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功能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水流、海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4.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制度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配合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对我市海域开展确权登记。海域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市属国有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和融合。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 12月31日前)。制订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本方案,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配合做好通告发布、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现场勘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街要同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等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大业务培训,加强工作交流,提高队伍素质,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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