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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岐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石岐区
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岐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石岐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基本情况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石岐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石岐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及时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管辖水域内发生死亡或失踪2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保护乘客、船员及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就近救助原则。事发地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在交通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要迅速作出响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统一领导原则。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由区办事处设立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任何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石岐区办事处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办事处副主任高凤庭为组长,石岐海事处处长梁耀超为常务副组长,成员有熊云峰(党政办)、黄寿强(安监分局)、饶远(社会事务办)、萧福海(公安分局)、林毓建(消防一大队)、孟宪军(水上消防中队)、夏芬(环保分局)、陈尔联(交管所)、邝卓鹏(农业办)、黄荣枝(财政所)、叶小艾(教卫办)、吴耀华(苏华赞医院)等。
石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石岐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石岐海事处副处长张昶庭担任,副主任由安监石岐分局黄寿强担任,成员有刘建文(石岐海事处)、金峰(石岐海事处)、卢顺光(安监石岐分局)、殷永球(安监石岐分局)、林儒浩(安监石岐分局)。
第五条 石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应急救援工作;
(二)调动全区资源参与应急救援;
(三)向上级机关、海事等水上专业应急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四)在海事等专业应急部门未到达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船员等迅速开展抢险自救工作,避免事故扩大。
(五)在上级和海事等专业应急部门到达后,要服从指挥,积极配合。
(六)接受中山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的指令。
第六条 石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应急救援值班;
(四)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上级及海事等部门报告,并通报石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急反应的工作职责
(一)区办事处办公室:负责镇区交通事故期间信息发布、新闻采访等相关协调工作。
(二)石岐海事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进行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控制和施救;划定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及污染事故发生后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三)安监石岐分局:协助指挥部协调和督促各个成员单位的应急反应工作。
(四)公安石岐分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陆路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负责死亡技术鉴定。
(七)消防一大队、水上消防中队:协助海事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有火灾危险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救助进行专业指导;扑救火灾;协助海事或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八)区财政所:确保应急反应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九)石岐交管所:组织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车辆,提供陆路交通后勤保障。
(十)区教卫办、苏华赞医院: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十一)区社会事务办:负责应急反应善后处理;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尸体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十二)环保石岐分局:负责对发生在镇区范围内的内河污染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十三)区农业办(水利所):根据指挥部的调度协调做好相关河道的水闸开启工作,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的监测。
第八条 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一)水上交通管制组:由石岐海事处负责牵头,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和交通(港航)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派遣海巡船在事故(险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途经船舶协助反应;接受指挥部的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反应工作。
(二)调查处理组:由石岐海事处负责,由海事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事故(险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险情)调查报告。
(三)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组: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由石岐区办事处负责人牵头负责,海事、安监、公安、边防、消防、海洋与渔业、环保、交通、卫生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区办事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负责抢险救助、伤员救助、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的安全管理,坚持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发生。
第十条 石岐区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储备相应的救援设备、物资,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 事故或险情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船舶、人员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立即向石岐区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也可拔打110或12395报警报告。
(三)事故或险情的报告内容如下:
1、险情(事故)发生的船舶或设施、时间、地点;
2、险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种类;
4、险情(事故)抢救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险情(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石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石岐区应急指挥部组长、副组长报告,并按指令开展工作,同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四条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船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石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体应当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规定岗位开展救援。
第十七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十八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只、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参与救助,并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现场指挥部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