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0日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9621日起,对符合新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务网jj.gdga.gov.cn查询)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191231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临时登记,领取有效期3年(2019415日至2022415日)的临时号牌,逾期未办理临时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四、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1年过渡期(2019621日至2020620日),过渡期结束后,违标车辆仍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620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解读


      政策图解:中山电动自行车上牌,你还有啥不明白?请看这里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