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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9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89

    

   

   

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 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指标核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 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博士不作学历学位同时双证的限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招聘工作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如延期后仍未能完成雇员招聘的,收回雇员指标。

第八条 雇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雇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雇员一般按申报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操作,高级雇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招聘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批准的雇员指标期限内确定。对首次聘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延用雇员指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雇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雇员内部管理制度(含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考核办法负责雇员的考核。对雇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雇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雇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雇员人数依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雇员表现达到优秀标准的,可按1名优秀名额评选。考核结果作为雇员调整薪金档次、续雇、解雇和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雇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雇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奖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雇员的薪金档次和标准、福利待遇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福利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雇员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殊行业的雇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特殊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特殊需要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协议薪金制。

第二十三条 雇员薪金标准及相关福利待遇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雇员的退出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中山市机关雇员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超出核定雇员指标数额或不按核定岗位类别雇用雇员;

(二)未经批准擅自招聘雇员;

(三)不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四)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不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挪用、冒用雇员经费;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雇员管理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雇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121日印发的《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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