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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三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A片区A16-07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批复
文号:中府函〔2021〕164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5日

三角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三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A片区〉A16-07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的请示》(角府示〔202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三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A片区》A16-07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调整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市镇两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三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A片区》A16-07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即原则同意拆分后的A16-07-2地块的建筑高度由50米调整至80米。

  二、上述地块在实施项目建设时,要加大建筑红线退让,加强与山体的景观和视线分析,避免建筑高度调后对重要节点景观、景观通廊、微波通道、山体及周边现状建筑造成影响,预留好视线通廊,杜绝屏风效应,以形成富于变化的建筑形态和天际轮廓线,并结合《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试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你镇加强指导监督。

  三、你镇要在上述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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