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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市内产业转移 升级(阜沙)示范基地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B2-10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的批复
文号:中府函〔2020〕4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0日

阜沙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市内产业转移升级(阜沙)示范基地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B2-10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阜府〔202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市市内产业转移升级(阜沙)示范基地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B2-10局部地块建筑高度的调整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市内产业转移升级(阜沙)示范基地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B2-10局部地块调整成果,即原则同意拆分后的B2-10(1)地块建筑高度由24米调整为50米。

  二、上述地块在实施项目建设时,要加大建筑红线退让,加强与山体的景观和视线分析,避免建筑高度调后对重要节点景观、景观通廊、微波通道、山体及周边现状建筑造成影响,预留好视线通廊,杜绝屏风效应,以形成富于变化的建筑形态和天际轮廓线,并结合《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试行) 》指导城市设计工作。

  三、你镇要在上述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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