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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中府规字〔2020〕1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5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证明事项“兜底规定”等相关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对《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进行修改。

  二、对《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等11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详见附件1)。

  三、对《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等10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说明

  是否涉及

  “兜底规定”

  1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

  〔2007〕58号

  一是文件涉及兜底条款清理内容:第二十七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因自然资源局成立,规划、住建职能调整,文件涉及的职责要求,在相应具体文件修订中落实,予以废止该文件。

  是

  2

  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中府办〔2011〕26号

  2019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按省的规定统一计发待遇。予以废止。

  否

  3

  关于贯彻《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修改决定的意见

  中府

  〔2003〕104号

  因《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废止,为维护法制统一,予以废止。

  否

  4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山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

  〔2011〕9号

  因国家、省取消考评,此文件规定的事项已消失,予以废止。

  否

  5

  关于改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82号

  1.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我省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市此项规定不符合省有关要求;2.根据《关于取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81号),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为维护法制统一,予以废止。

  否

  6

  关于调整我市20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中府

  〔2001〕67号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对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进行调整。

  否

  7

  关于调整我市2006-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6〕62号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对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进行调整,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予以废止。

  否

  8

  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4〕59号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对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进行调整,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予以废止。

  否

  9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中府

  〔2012〕67号

  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省、市均转发并提出意见落实政策。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粤府办〔2019〕14号),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中府办〔2019〕31号)。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这两份文件已涵盖职业培训相关内容。且此份文件已执行7年,内容已被多个新出台的文件所涵盖,因此予以废止。

  否

  10

  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中府办〔2003〕21号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对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进行调整。适用期已过,予以废止。

  否

  11

  印发中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37号

  一是文件涉及兜底条款清理内容:第四条第(二)款的第2税收政策(1)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凭有关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二是该项创建工作已于2011年结束。因此予以废止。

  是


 


  附件2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改)


  序号

  文件名称

  原条文内容

  修改内容

  是否涉及

  “兜底规定”

  1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2013年4月15日

  第十条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将第十条第(二)项“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改为“闲置原因及其证明材料”

  是

  2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2〕16号),2012年4月7日

  第十二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第(二)项“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区政府。”

  将第十二条第(二)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修改为“提供佐证材料”

  是

  3

  《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中府〔1998〕32号),1998年4月24日

  第九条(二)对死因不明和无名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出具有关证明后,方能火化。

  将第九条第(二)项“出具有关证明后”修改为“出具死亡证明后”。

  是

  4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2018年1月29日

  第十七条(九)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删除第十七第(九)项“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是

  5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6〕93号),2016年9月18日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形。”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凭相关证明材料”。

  是

  6

  《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54号,2018年12月25日

  第二十二条“(八)其他相关材料”

  删除第二十二条“(八)其他相关材料”。

  是

  7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9〕19号),2019年6月20日

  第十四条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材料。第(一)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二)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资金支付申请材料(一)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二)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6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二)4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删除第十五条第(一)5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第(二)5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是

  8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中府〔2019〕70号),2019年6月27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首次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需办理转移登记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

  9

  《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中府〔2019〕64号),2019年6月13日

  第十六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兴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予以明确,第十六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修改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是

  10

  《关于修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65号),2011年12月20日

  第九条(四)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依招标或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提供中标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须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注意见。

  删除第九条第(四)项“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依招标或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提供中标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须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注意见。”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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