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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6-00120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1-26
名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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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2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编制本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促进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聚焦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扎实推进信息公开与解读回应。一是强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政策解读。2025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超2400条,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材料5份,其中对《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4份文件采用图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进行解读,提升公众理解度。二是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全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17件,实现办理与答复率100%;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2件(均已审结),胜诉率100%;行政复议案件19件,其中18件维持或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1件尚未审结,无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情形。此外,协助办理群众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5件。三是高效办理网友留言诉求。全年累计处理省长、省厅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留言29宗,按时办结率达100%,确保群众关切及时回应。

  (二)夯实工作基础,纵深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积极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立体化宣传模式,以短视频、漫画图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政策法规。具体举措包括:在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系列推文,在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宣传展板,组织政策现场咨询活动,并面向企业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多维度宣传,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为构建良性竞争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同步在“中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设置“案件查处”“抽检结果”“中山标准”“高质量发展督查”动态更新重点领域信息,确保政策透明度。二是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文件清理制度,2025年度新制定规范性文件0份,清理废止失效文件0份。目前有效规范性文件9份均通过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实现"一网通查"和动态更新,群众获取便捷高效。

  (三)聚焦风险防控,全面强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与运营效能。一是筑牢信息安全防线,健全审查机制。构建“内容建设—发布审核—动态清理”全流程管理体系,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和保密关。严格落实“三审”制,信息发布须经编辑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其中微信公众号内容提级至主要领导终审。同步建立信息动态清理机制,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超期公开信息进行定期筛查、备份归档,并开展敏感信息专项治理,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二是创新政务新媒体传播模式,打造立体化宣传矩阵。通过整合宣传资源、优化团队配置、深化官媒合作,构建“权威发布+互动传播”双轮驱动格局。重点打造“订阅号+视频号”融合传播平台,以短视频、图文解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好市场监管故事。2025年运营成效显著:原创发布微信推文901篇、视频71条(含原创短视频4条),总播放量突破12万次;获市级媒体转载23篇、省级媒体转载27篇,微信公众号关注量达29.1万且持续增长。积极开展政媒互动,3月14日做客中山电台《周五民声直播室》解读“共筑满意消费”举措,11月8日参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推介“六大促消费行动”,有效提升政务公开传播力、引导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9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5596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874

行政强制

101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07

4

0

0

6

0

21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8

0

0

0

0

1

19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01

2

0

0

1

1

10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38

1

0

0

0

0

39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4

0

0

0

1

0

5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50

1

0

0

3

0

54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6

0

0

0

0

0

6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8

0

0

0

0

0

8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0

0

0

0

0

2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11

4

0

0

5

1

22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4

0

0

0

1

0

15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4

0

4

1

19

0

0

1

0

1

0

0

1

0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策解读还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局政策解读形式相对单一、不够多样化,应进一步辅以图片、视频等其它形式的解读,让政策受众群体更加直观了解政策内容。二是疑是职业打假人为引起行政机关重视或预期利益无法满足,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向行政机关施压,既影响其他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对行政机关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三是公民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正呈现向民生安全领域集中的趋势,反映出公众对民生安全工作的日益关切。

  (二)改进情况。一是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的形式。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严格落实政策措施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制度,精准传递解读信息,聚焦政策咨询服务,畅通政策咨询渠道,做好政策热点回应,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做好政策解读,持续提升政策解读质量,丰富解读形式,让人民群众看得到、读得懂,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二是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慎之又慎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对每一份申请进行细致审核,确保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三是在处理民生安全领域方面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注重与申请人进行有效沟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倾听申请人的疑问和合理诉求,对于可以调整或补充的信息,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对于确实无法公开的内容,明确告知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避免产生误解。答复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内容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又兼顾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合理期待,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让申请人感受到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负责任态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