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组织对中山市沙溪镇和康涌头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DB7609595)现场检查确认,上述企业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决定对该企业解除暂停销售(配送)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 索引号: | 11442000MB2C9091X4/2026-00020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 名称: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中山市沙溪镇和康涌头药房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
| 主题词: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组织对中山市沙溪镇和康涌头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DB7609595)现场检查确认,上述企业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决定对该企业解除暂停销售(配送)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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