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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3-02373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06
名称: 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这一“目录”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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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这一“目录”废止

发布日期:2023-12-0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准入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中府函〔2019〕226号)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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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贯彻执行《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经营主体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大大压减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和时间,提升办事效率,切实便利各类经营主体。

  温馨提示:《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是对法律条文、政策规章等相关文件或规定的汇总,相关法律条文、政策规章不因上述“禁设区域目录”的废止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