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露天堆放砂石材料存在扬尘污染的问题。经查该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不涉及生产,检查时正在装载车辆。现场存放有2堆石、6堆砂,总计约2000吨,堆放场地约为3800平方米,堆放的砂石材料会产生扬尘,场地四周没有围挡,场内砂石露天堆放、没有进行有效覆盖。针对该司环境违法行为,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将案件材料移送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本次执法利用无人机进行高空航拍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有效解决了执法中高空作业看不到、死角盲区走不到、违法抗拒现场执法取证等难题,为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
下一步,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持续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砂石场的扬尘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同时将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共同守护“坦洲蓝”。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