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协会、院校及企业: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组织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需求入库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评审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6号)要求,为做好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现正式组织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园区、商协会、院校及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单位应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对象不得申报。
二、项目支持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单据等)。
三、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完善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功能
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完善园区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费用按最高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
对跨境电商企业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跨境电商品牌海外营销、使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检测、跨境电商物流等费用按最高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
1.对企业、院校、行业商协会等组织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开展的跨境电商专业技能培训费用按最高50%比例给予补贴。
2.对企业、院校、行业商协会等组织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开展的跨境电商相关标准建设费用按最高50%比例给予补贴。
3.对企业、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开展和参与跨境电商对接交流和展会活动资金按最高50%比例给予补贴。该项目不限制项目发生时间,但申报项目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单据等。
四、注意事项
(一)已从其他渠道申请获得中央财政、省级、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同一事项不得申请两个及以上方向支持。
(二)文中涉及支持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支持比例和扶持金额受2023年度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预算控制,可获扶持的金额如超出实际年度资金预算的,我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情况对扶持金额进行比例调整,或优先考虑保障前期已提交入库的项目以及跨境电商交易额较大的企业资金需求。
五、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每页均需加盖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或中文标注,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跨境电商相关业务成效、申报项目的有关数据情况及发生费用情况、申请支持的资金金额等内容(格式模板见附件2);
(四)项目费用开支明细表(附件3)以及发生费用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对公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五)申报“完善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功能”项目的,还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跨境电商园区产权证明文件。自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物业产权的,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如租赁第三方物业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园区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最新一期租赁费用交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3.园区开展完善园区平台功能(完善园区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的相关佐证图片或材料。
(六)申报“培育跨境电商企业”项目的,还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申请独立站费用补贴的,提供:(1)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4);(2)跨境电商独立站的网址链接及主页截图;(3)企业在其建设的跨境电商独立站上的线上交易订单后台数据截图或展示独立站线上交易功能的佐证截图。
2.申请跨境电商品牌海外营销费用补贴的,提供:(1)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4);(2)企业自主品牌注册证明文件(自主品牌所有权归申报单位所有);(3)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境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商海外营销推广的案例截图及链接(相关推广需与自主品牌相关);(4)在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独立站上的线上交易后台数据截图。
3.申请海外仓费用补贴的,提供:(1)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4);(2)通过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相关证明;(3)线上店铺后台订单交易数据截图、公共海外仓的相关使用记录。
4.申请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检测、跨境电商物流费用补贴的,提供:(1)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4);(2)在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独立站上的线上交易后台数据截图;(3)如涉及开展产品研发、业务系统开发、检测的,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比如产品研发记录或报告、业务系统截图、检测报告等。
(七)申请“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项目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申报单位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技能培训、跨境电商标准建设或跨境电商对接交流和展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活动签到表、活动图片、新闻报道、制定跨境电商相关标准后正式印发的标准文件等。
六、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home),按照附件5《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使用手册》的相关指引进行注册。
2.完成注册登录后,搜索选择“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进行项目申报。
3.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7日24时,请于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材料如有表格的,请一并上传Excel版)。
4.请申报单位认真对照项目受理条件、支持时间等内容核对确认需申报的资金项目类别,因报错项目或重复报送项目导致评审不通过的,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二)递交纸质资料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胶装成册)于2023年2月8日下班前报送至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镇街联系人见附件6)。
(三)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初审,填报初审汇总表(一式一份,见附件7)后连同初审通过的纸质申报材料于2023年2月10日下班前报至中山市商务局电商科。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申请表
2.申请报告格式模板
3.项目费用开支明细表
4.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表
5.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使用手册
6.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7.初审汇总表(由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科 谢嘉慧,电话:89892285;邮箱:dsk@zsboc.gov.cn)
附件:
1.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申报评审的通知.pdf
2.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