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三季度汽车销售企业稳增长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印发后收到的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来看,部分企业提供资料不齐或对文件理解有误。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1年10月1日后开业且纳统的企业不受增速4%的限制,如在2021年10月1日前开业,但在2021年10月1日后入统的,仍需2022年第三季度增长超过4%。
二、如因入统时间较晚,无法通过提供E204表/S204表证明2021年1-6月,2021年1-9月,2022年1-6月等时间段的累计销售额/营业额的资料的,请企业提供相应时间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四季度汽车销售企业稳增长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中商务建函〔2023〕4号)和《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至四季度批零住餐企业稳增长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中商务建函〔2023〕3号)也需按照以上两条要求相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申报2022年第三季度汽车稳增长资金需补充资料的,请直接将补充资料(盖章版本)快递或送到中山市商务局(石岐街道中山二路57号B座市商务局204室),申报2022年第四季度汽车销售企业稳增长和2022年第二至四季度批零住餐企业稳增长的,请直接在申报资料中补充一并提交。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8日
(联系人:侯睿、王京,联系电话:89892718、8989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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