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编制了《中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和我局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sjj)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我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我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工作动态:我局政务动态信息;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解读;
5、财政信息: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6、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事项,公务员、雇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7、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公开形式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我局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zs.gov.cn/zssjj/gkmlpt/index。
我局还将根据需要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中山市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602室
邮政编码:528403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0-89983312
传真:0760-89983315
网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系统网址:https://ysqgk.gd.gov.cn/760030/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中山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我局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中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60030/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申请。
(3)电话咨询。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按具体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身份证明是否真实等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备,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的,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不予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我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互联网系统自动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受理机构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所申请公开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相关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投诉举报(办公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619室,邮政编码:528403,投诉电话:0760-89983309,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