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是中山市南朗街道博爱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住所是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沙园路67号。
第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柒万元。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市南朗街道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
第八条 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幼儿园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幼儿园的宗旨是争创优质教育,优质服务,努力把幼儿园办成幼儿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是3-6岁幼儿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二条 幼儿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幼儿园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办学规模为6个教学班。
第十四条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给父母最好的选择,给幼儿最好的开始;幼儿园的办学理念是童蒙养正·多彩养成;园训是百蜜博采·颐爱童心;园风是蓓蕾满园·个个芬芳;教风是以奉献启迪童心·以勤奋诠释初心;学风是玩中学·学中乐·乐中长;培养目标是敢于求知,乐于做事,学会共处,懂得做人。
园徽是:
吉祥物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有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六条 幼儿园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博爱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是幼儿园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幼儿园党支部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一条 凡属幼儿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行政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党支部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行政会议由园长(书记)召集并主持,园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党支部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幼儿园预算,支持幼儿园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幼儿园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幼儿园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幼儿园党组织及人事、德育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幼儿园章程,监督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幼儿园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幼儿园园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幼儿园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幼儿园工作,为幼儿园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幼儿园办学经费,支持幼儿园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幼儿园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副园长负责统筹全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包括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分工与管理、级组教育活动以及幼儿教育教学过程管理;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按幼儿园统一安排参与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主任一负责全园的德育教育工作、幼儿园文化建设、信息管理、宣传工作、家长工作,协助教学和党建工作。
主任二负责全园后勤管理、统筹后勤人员分工以及幼儿生活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后勤人员开展安全、卫生保健、食堂、财务财产等管理工作。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贯彻落实保育计划,完成各项保育任务等。
第二十九条 【德育管理】
幼儿园实行以德育为核心、以幼儿为本、注重生活化与游戏化的德育管理。
幼儿园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幼儿园、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幼儿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三十条 【班级管理】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幼儿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幼儿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课程管理】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发展特点和规律,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幼儿园五大领域教育内容及园务计划,制定相应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落实作息时间表与周计划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须经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教学管理】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树立“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课题、教学研究,坚持落实每周保教人员的学习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认真抓实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建立“一日活动皆课程”理念。紧紧围绕生活活动、体育活动、自主游戏活动和学习活动,加强教学计划制订、备课、上课及反思等环节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价,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课堂管理】
教师课堂教学主要功能就是引导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引导幼儿以“玩”为出发点。突出“导”和“玩”两个关键字。游戏材料必须具有趣味性和引导学习功能,要体现出对幼儿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让幼儿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从而生成幼儿的自主学习能力。
教师在教学中重视“幼儿学习兴趣”的培养,让幼儿不仅可以获取知识,更重要的是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促进各种能力的发展,形成良好的习惯和品质。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由幼儿园党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园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三十五条 园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园爱国教育活动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
(四)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党支部是幼儿园议事决策机构,是园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行政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幼儿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幼儿园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管理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幼儿和教职工
第四十条 幼儿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获得资助金;
(三)对幼儿园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幼儿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行;
(二)承担在幼儿生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三)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档案。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对表现优秀的幼儿,予以表扬或奖励。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的幼儿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幼儿园、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幼儿转学、退学。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支持幼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引导幼儿在游戏与生活中主动学习、全面发展,通过日常观察与过程性评估,客观评价幼儿的品行表现及发展成效;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幼儿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幼儿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幼儿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扬或奖励。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园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严格围绕《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目标要求进行课程设计与安排。严禁引进境外绘本,同时严格筛选幼儿图书,杜绝不适合幼儿认知水平、身心发展特点的图书进入园区。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小学化”,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主任具体负责,保健员具体落实以及报账员、伙委会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幼儿园食堂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幼儿园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值守、设施设备巡检、消防安全管理、食品药品管控、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安全、幼儿就寝值守等专项制度;同步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可防、可控、可应对。
第五十九条 园舍选址严格规避污染区与危险区域,杜绝使用危房;园舍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建设标准,同时满足安全防护、卫生防疫等专项规范;建立园舍定期检查维护机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园舍使用安全;幼儿园所用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及玩具材料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与环保要求,切实保障幼儿活动安全与身心健康。
入园幼儿要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儿园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幼儿园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幼儿园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幼儿园加强依法治园工作,完善治理体系。幼儿园落实法治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与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并全面执行其他涉及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及制度要求。
第六十四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牙齿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并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护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保教人员不得给幼儿用药。保教人员要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饮酒。
第六十七条 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水量。
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六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七十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七十一条 幼儿园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幼服务、为家长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幼儿园加强对各功能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园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全面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办学相关信息,并以适宜方式为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发展情况、日常表现提供便利,主动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主动对外公开事项
1.管理与活动信息:幼儿园党务工作动态、教学计划及安排、文体活动等;
2.收费信息:保教费、伙食费、托管费、假期保教服务费等项目收费标准;
3.安全提示信息:教学设施、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需在设施醒目位置张贴标识;
4.其他应公开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需对外公布的其他内容。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项
幼儿园年度报告,需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与格式报送,并根据要求将年度报告摘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三条 幼儿园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幼儿园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4日经本单位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博爱幼儿园。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9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