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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575045/2025-00280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5-09-30
名称: 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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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章程

发布日期:2025-09-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是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住所为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海富中路。

      第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壹拾陆点叁陆万元。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山市南朗街道工作委员会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

      第八条  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幼儿园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是争创优质教育,优质服务,努力把幼儿园办成幼儿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是3-6岁幼儿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二条 幼儿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幼儿园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3-6岁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4个班级。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幼儿园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有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五条 幼儿园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是幼儿园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幼儿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时,幼儿园应成立党支部。成立党支部后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在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凡属幼儿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园长、副园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园长办公会议由园长召集,园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幼儿园预算,支持幼儿园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幼儿园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幼儿园党办及人事、德育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优先。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幼儿园章程,监督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幼儿园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幼儿园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幼儿园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幼儿园工作,为幼儿园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幼儿园办学经费,支持幼儿园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幼儿园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德育管理】

      幼儿园实行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的德育管理。

      幼儿园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园长负责、家庭幼儿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幼儿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幼儿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二十九条  【班级管理】

      幼儿园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的班级管理机制,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班主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加强班级文化建设,美化环境、完善制度、凸显个性,努力打造“个性化教室”。建立班级管理常规制度和班级行为准则,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优良的班风。民主管理班级,正确承担责任,发挥主人翁精神,让每个幼儿都成为班级的主人;调动班级成员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共同建立良好的班级秩序和健康的班级风气。运用教学技术手段,精心设计各种不同的教学活动,以游戏为主,组织协调各种不同类型幼儿的学习活动,实施有效教学。确立幼儿在班级中主体地位,锻炼幼儿能力,学会自治自理;帮助幼儿成为学习自主、生活自理的人,引导幼儿进行社会角色学习,获得认识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幼儿的人格健康成长。

     第三十条  【课程管理】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要求,通过以游戏为主的活动方式,促进幼儿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全面发展。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开发幼儿的潜能,为幼儿终身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教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科学合理地组织一日活动,保证幼儿户外及游戏时间,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地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普通话为幼儿园的基本教学语言,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传承本土文化和语言。

      第三十二条  【课堂管理】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从本地、本园的条件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幼儿园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评价工作,通过教育评价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合作的过程。

      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由幼儿园党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园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三十四条 园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园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

      (四)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支部委员会是幼儿园的议事决策机构,是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园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幼儿园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幼儿园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管理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幼儿和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残疾、贫困补助等;

      (三)在园学习和生活活动中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幼儿园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幼儿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行;

      (二)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三)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成长档案,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对表现优秀的幼儿,予以表彰、奖励。幼儿园对有不良行为习惯的幼儿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对年满6周岁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幼儿,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幼儿,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帮助其顺利入园。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品行和发展情况;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幼儿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幼儿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幼儿园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园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健全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明确推荐程序、审核、公示、报备等要求。加大书香校园建设,拓展幼儿阅读活动。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行政具体负责,后勤部门具体落实,教师代表参加的幼儿园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幼儿园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等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幼儿园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幼儿园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幼儿园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幼儿园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完善治理体系。幼儿园落实法治副园长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做好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并主动联系、支持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幼儿园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落实科学的一日活动安排,合理开展活动,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2小时,体育锻炼1小时,使幼儿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幼儿园根据规定,每年开展幼儿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提高幼儿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幼儿园卫生环境,开展幼儿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幼儿园定期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幼健康档案。

幼儿园建立保健室,负责师幼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幼儿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艺术教育以艺术课与艺术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幼儿实际情况、培养审美能力出发合理安排艺术活动。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科技教育以科学课与科学实践活动相结合形式进行。从幼儿实际情况、培养幼儿创新能力出发合理安排科技项目。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功能室进行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园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功能室进行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园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生活情况、在园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幼儿园党务、教学安排、文体活动等信息,教材教具、校服、饭堂等服务收费标准;

      (二)教学、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幼儿园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幼儿园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二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1日经本单位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5年9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