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在全省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养育标准,并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的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118号)“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对困境儿童提供及时救助,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 )“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其中,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
《广东省民政厅等14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1〕14号)“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补充增加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补发。”
三、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
法律依据: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9月28日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明确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关于印发中山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民福字〔2022〕2号)“发放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纳入高龄老人津贴保障范围。”
四、发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
法律依据:
《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中民福字〔中民福字〔2021〕40号)、《中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标准》(中民福字〔2022〕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我市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资助。服务资助仅限于老年人按需购买养老服务(含入住养老机构),按照服务情况支付给服务提供方,不直接发放至资助对象。
服务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服务资助:
(一)政府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失能、高龄老年人;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孤寡老年人;
(四)三级以上伤残军人中的老年人;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年人;
(六)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失能老年人;
(七)困难空巢失能老年人
服务资助标准:
各镇(街)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不低于本指导标准确定辖区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