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梁彤华与被收养人梁思成,于2010年1月12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依据民政部《收养登记规范》第三十条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梁彤华与梁思成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2010)中民收字第2010014号收养登记证。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9月7日
索引号: | 114420000073327454/2021-0038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名称: | 关于撤销梁彤华与梁思成收养登记决定书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
主题词: |
收养人梁彤华与被收养人梁思成,于2010年1月12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依据民政部《收养登记规范》第三十条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梁彤华与梁思成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2010)中民收字第2010014号收养登记证。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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