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以粤自然资(建)函〔2019〕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1年11月19日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在中山市坦洲镇新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公告。现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属、位置、面积及补偿情况详见附表。
二、上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身份证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责任人或由该组织委托的3—7人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85768806。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神北路105号。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