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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40480/2021-01705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1-05-31
名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中府征〔2021〕8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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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中府征〔2021〕86号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2021年1月2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23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坦洲镇永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1.5819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坦洲镇永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1.5819公顷,其中耕地1.15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未利用地0.3682公顷、建设用地0.0483公顷,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地类补偿标准按162.75万元/公顷补偿,共257.4542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已办证到中山市坦洲镇永二经济联合社名下,土地证为:中府国用(2009)第330373号,上述征地留用地已提前兑现。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柯先生;联系电话:85768806。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1.D33XVb20190017征地示意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