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20日
(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60-88306740)
中山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5〕9号)《中山市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府办函〔2025〕29号),持续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带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或者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 中山市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三种类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或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工业设计企业是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单位;工业设计基地是指设计产业特色明显,有统一管理机构,为本地区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等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认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在中山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二)主营业务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专项审计报告(含近两年申报单位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财务报表、工业设计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
(四)近两年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获奖情况、相关授权专利及版权、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清单,开展工业设计项目清单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镇街推荐的项目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企业答辩与现场考察(如需)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认定对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中山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牌匾,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单位,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次认定及复核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可免于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
(二)审核。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推荐意见视情况组织专家抽查复核,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或工业设计中心重要事项调整变化等,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其发展情况,遴选部分单位进行重点培育管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工信〔202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附件
表1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注:评定指标中,达到每项指标要求得该项权重分的60%,超出基础分按比例累加,总分最高分不得超过该项权重分。
表2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工业设计企业)
注:评定指标中,达到每项指标要求得该项权重分的60%,超出基础分按比例累加,总分最高分不得超过该项权重分。
表3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工业设计基地)
注:评定指标中,达到每项指标要求得该项权重分的60%,超出基础分按比例累加,总分最高分不得超过该项权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