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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262P/2025-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1-08
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4-57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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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4-572号)

发布日期:2025-01-08  浏览次数:-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新望灯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MA4UNF6U11

  法定代表人:占学赛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乐丰六路**号之**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生产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扩展的三无产品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5日,中山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依法对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乐丰六路30号之一(三楼之一)的中山市新望灯饰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出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接受检查,并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检查情况如下:执法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共同登录名称为“十八号灯铺”淘宝网店,核实违法线索所涉及的订单信息。你单位现场承认被举报的名为“法式木艺壁灯单头巴洛克风格过道走廊墙壁灯床头灯客厅背景壁灯”的壁灯等12款灯具是其单位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 3C 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你单位现场承认上述产品使用中性包装发货,在产品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3C标识等主要产品信息。根据举报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

  2024年8月26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占学赛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你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了涉案吊灯是其单位生产后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提供了3C证书(证书编号:2016011001893780)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报告编号:13001-2017057C05796XG1),但无法对应上上述涉案灯具。交代了涉案灯具均为客户定制,未能及时申请扩展3C证书产品规格型号,产品和包装上无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合格证等主要产品信息。承认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上旬开始生产及销售涉案灯具12款17盏灯,生产总成本11090元,实际销售额12524元。

  你单位提供的3C认证证书产品型号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无法与涉案灯具对应一致,产品和包装上无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合格证等主要产品信息;上述涉案吊灯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按其实际销售价计算,你单位经营的上述涉案灯具货值为12524元,我单位予以认可。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25日被我单位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市监责字〔2024〕第6-062号)及送达回证、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6011001893780)、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新望灯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占学赛身份证复印件、网店订单信息截图、中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拟办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销售的涉案灯具产品及外包装上无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合格证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2524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9****)、梁添根(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