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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3262P/2024-00049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25
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03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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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033号)

发布日期:2024-01-25  浏览次数:-

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朴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EJA281L

法定代表人:吴燕梅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楼之**

本单位于20230914日对中山市朴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立案调查。2023082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应的情况,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32B7楼之一的中山市朴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执法检查,投诉举报人于202383日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名称为”中山市朴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了一款名为”LED橱柜灯开关电源12V24V超薄感应开关家用杜邦接口酒柜衣柜电源“的橱柜照明电源1件共计付款39元,订单编号为:3450970117156994046,收到商品后发现无3C标注。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办公室和成品库房,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橱柜照明电源以及销售单据。根据举报线索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

202382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秦荣付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承认投诉人购买的恒压电源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合格证等信息、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投诉人购买的恒压电源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交代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源的情况;当事人的经理向我单位提供网页订单信息截图及销售单据,我单位认定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源的违法经营额10058元,获利2318元。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源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源的违法经营额10058元,获利2318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825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复印件、中山市朴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秦荣付身份证复印件、吴燕梅身份证复印件、阿里巴巴平台网店订单截图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的橱柜照明电源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合格证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橱柜照明电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5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3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033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