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2000007333262P/2022-00262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06-17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2〕第4-010号)
2022-06-21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2〕第4-010号)

发布日期:2022-06-21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姓名:梁高德

居民身份证:4304************54

住所: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南阳村**

本单位于20211124日对当事人梁高德涉嫌无照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立案调查。20211111日上午,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3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当事人正在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一名叫梁高德的男士自称是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接受检查,涉嫌无照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

20211111日下午,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梁高德进行询问调查,其交代于202110月,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租用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30号的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经过装修等筹备工作,于202111月开始对外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至被我单位查获时,其仍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当事人是个人经营,自开始经营至20211111日被我单位查获止都未对其经营额及相关成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经核查,当事人自202111月起,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30号的经营场所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于20211111日被我单位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梁高德的《居民身份证》图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中所指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2〕第4-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2〕第4-010号),现向当事人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中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