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梁高德
居民身份证:430419************
住所: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南阳村*组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涉嫌无照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11月11日上午,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3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正在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你在现场自称是该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配合执法检查,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接受检查,涉嫌无照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11日下午,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调查,其交代于2021年10月,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租用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30号的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经过装修等筹备工作,于2021年11月开始对外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至被我单位查获时,其仍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你是个人经营,自开始经营至2021年11月11日被我单位查获止都未对其经营额及相关成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经核查,你自2021年11月起,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30号的经营场所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经营活动,于2021年11月11日被我单位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梁高德的《居民身份证》图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中所指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你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你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2]第4-005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T507359)、梁添根(T507362)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