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华(居民身份证:360428***********X):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涉嫌非医师行医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5月2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一街38号首层之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场所大门挂有“口腔护理品”字样的招牌,该场所大约10平方米,你,在为一名自称名字叫李小川的男子使用牙科综合治疗机进行治疗。你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但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及未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核查,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21日开始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一街38号首层之三的经营场所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共收取患者诊疗费用1200元,由于上述费用均现金收费,你未将上述诊疗费退回患者。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登记表》、《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对你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对李小川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并打印的你个人信息、李小川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粤中横栏卫监先登字[2021]010号)、你的医师信息查询打印件、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项的规定,确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三、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压缩机1台、一次性口腔器械组合包8包、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支)72支、咬合纸(已开封)1盒、模型蜡(已开封)1盒、聚羧酸锌水门汀(15ml/瓶)2瓶、聚羧酸锌水门汀(30g/瓶)2瓶、氧化锌丁香酸水门汀(10 g/瓶)2瓶、玻璃离子体水门汀(20g/瓶)1瓶、玻璃离子体水门汀I型(9g/瓶)1瓶、氢氧化钙抑菌材料(10ml/瓶)1瓶。
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T228990)、梁添根(T22899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2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