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原中山市横栏镇李超理发店经营者):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6月2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围头工业区跃进河以南综合楼东一幢(综合楼四)首层第十二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原中山市横栏镇李超理发店正从事理发经营活动。你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身份证接受检查,但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经核查,你经营的原中山市横栏镇李超理发店于2021年5月20日起,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围头工业区跃进河以南综合楼东一幢(综合楼四)首层第十二卡的经营场所营业。擅自营业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25日。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中山市横栏镇李超理发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李超身份证复印件、收款记录单、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山市横栏镇李超理发店已注销)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64条的规定,你经营的原中山市横栏镇李超理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1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25日擅自营业,属于裁量因素“从轻”中关于“擅自经营1个月内”的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为“警告,并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责令你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佰圆整,¥:500。
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T228990)、梁添根(T22899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2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