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托尔巴夫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从江门市广忆新材料有限公司订购120#溶剂油,并于2020年10月7日、10月15日、10月20日、10月28日以“白电油”的名称将120#溶剂油销售给中山市矽立硅胶制品厂,共1275公斤,销售额为人民币:8287.5元,非法获利3060元。小榄镇“11.13”较大事故调查组对你单位所销售给中山市矽立硅胶制品厂的白电油(证据物品名称:不知名液体)进行了抽样,并委托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了闪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小于23℃,属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物品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2828)属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我单位已于2021年6月9日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1]第5-003),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圆整,¥:15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捌拾柒点伍圆,¥:8287.5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1]第5-0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