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二路黎村28号。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肆拾叁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初中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学校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学校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学生。办学规模以市、区教育部门核定的班级数、学生数为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会议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团少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三年学制的初中义务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任、年级副主任负责本年级的教学、德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接受教研组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基于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为根本,以促进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为重点,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推进德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创新途径和载体,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求贯穿融入到学校各项日常工作中,努力形成一以贯之、久久为功的德育工作长效机制。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着力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教育。落实《统筹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一体化建设的工作措施(试行)》,努力践行大思政一体化建设、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深化“三全育人”体制机制建设,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升挂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方面,学校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志愿者服务队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塑造培育社会责任感和社区和谐文化。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班级的规范管理,促进学生行为由规范向养成提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推进各班特色班集体建设,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的建设。建立班级管理量化考核制度,由德育工作小组、值日领导、学生会纪律委员等考核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评选每周“流动红旗班级”、每月“星级文明班级”、每学期“先进班主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班主任要牢固树立师生共同建班的意识,积极动员学生的力量,发挥集体智慧,组织学生了解、讨论、研究本班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措施,共同制定班集体的奋斗目标和发展计划。要选拔德才兼备的学生干部,组成学生自治团体,并对他们进行培训、交流,使他们成为班级建设的中坚力量,从而带动全体的进步,让整个班级形成一个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通过社团活动开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习活力。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规范使用审定教材,加强课程建设,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不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大力推进“双减”背景下义务教育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改革,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从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全体发展、自主发展、个性发展出发,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双减”任务,健全作业管理机制,防止学业负担过重。优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强化学习方式变革,推进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健全教学管理规程,统筹制定教学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完善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健全教学评价制度,注重教学诊断与改进。校长深入课堂听课、参与教研、指导教学。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不得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坚持因材施教、教好每名学生,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上级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条 教职工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跳级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对修满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德育、总务等部门以及学生代表参与的学生宿舍管理机构,负责学生宿舍基本设施的配置、管理和维护,为寄宿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搞好寄宿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学习秩序。抓好学生宿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健全课程教材管理规范,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课程和违规使用境外教材,严格执行教辅资料“自愿征订、一科一辅”的要求。
健全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明确推荐程序、审核、公示、报备等要求。加大书香校园建设,拓展学生阅读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大力推进“双减”背景下义务教育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改革,严格执行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深入贯彻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安全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加强校车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完善治理体系。学校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做好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并主动联系、支持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将美育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严格落实美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丰富课程内容,以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目标,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相融合,以美育丰富学校文化品牌。把美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学校教育各学段,让所有在校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重视科创教育,积极探索科创教育方法,开发发明创造课程,开展科普活动,发展科技社团,组织参加各种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五育并举促进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着力构建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四位一体”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报账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校长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党务、教学安排、文体活动等信息,教材教具、校服、饭堂等服务收费标准;
(二)教学、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学校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6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党支部会议审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中学支部委员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6年6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