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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657M/2018-00016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18-12-20
名称: 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民办高中教育收费自主定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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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 民办高中教育收费自主定价

发布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义务阶段教育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通知》明确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学期或新学年执行。各市、县政府价格、教育部门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和完善以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变化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学费的收取仍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

通知》中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得增设收费项目,可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事项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减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同教育、财政部门修订我市公办、民办学校有关收费文件。

 

(收费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