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中山供电局,小榄镇供电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规定,决定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含税,下同),蓄冷电价相应调整。我市各类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三、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政策向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收取电费。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省及我市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其配电价格按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请各镇区发改局(发改办)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本辖区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的电费收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关情况于2018年5月9日前书面反馈我局(价格管理科),电子文档请发送于邮箱774248079@qq.com。
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2、中山市蓄冷电价价目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3日
(联系人:高凤霏,联系电话:8831973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