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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32657/2018-00120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18-04-10
名称: 我市取消排污收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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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取消排污收费

发布日期:2018-04-1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中发改费管函〔2018〕471号)规定,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我市按照省要求清理和废止排污收费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166)、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81号)和《关于核定试点企业2014年度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82号)不再适用,决定废止。
      《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施行,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据了解,环保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即多排放多缴,少排放少缴。从长期来看,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排污企业治污减排水平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步下降并趋于稳定,从而推动企业“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