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执行新规定和标准。
按照新规定,公证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管理,公证服务收费从8个类别31项归并至4个类别23项,公正服务收费目录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的不同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收费。
新标准下调了社会高度关注的“证明合同、协议”、“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按标的额比例下调0.5%;对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普遍上调,如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等由75元/件调为120元/件。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为当事人代写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向当事人提供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对于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3月1日起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执行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3-0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