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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 [2022]16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05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2年10月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授)〔2022〕120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12.0018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12.0018公顷,农用地7.9455公顷(其中耕地6.6118公顷)、建设用地2.8691公顷、未利用地1.1872公顷,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七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162.75万元/公顷补偿,共1953.293万元,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名下的银行账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补偿款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其中1.46504公顷随征地项目一并报批,其余0.33523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2080万元/公顷, 共697.2784万元,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名下的银行账号。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4677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已计提养老保障费用527.5012万元。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请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2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柯先生;联系电话:85768806。

  联系地址: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