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20〕1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06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4月17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19〕5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沾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4.0176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坦洲镇新前进村沾涌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沾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4.0176公顷,其中农用地3.9575公顷(水浇地3.9575公顷)、建设用地0.047公顷,未利用地0.013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浇地147.583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9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征地补偿总额为589.4664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19〕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吕先生;联系电话:86281208、86658888--8602。

  联系地址:坦洲镇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