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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送达公告(中山自然资执法决字[2019]80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07 分享:

  吴锐祥:

  吴锐祥非法占地一案,本机关依法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自然资执法决字[2019]804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东升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点)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