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2021年3月3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42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文安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0.076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文安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0.076公顷,其中水田0.0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公顷,位于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文安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112.46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12.464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统一为2.853万元/公顷。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0%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并根据被征地村集体要求,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500万元/公顷。
(三)社会保障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4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23453175。
联系地址: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