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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的通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8-24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尊法守信,引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质量与安全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山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中质监函〔2016〕50号),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二季度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共考评106家维保数20台以上(含20台)的电梯维保单位,考评项目为“一次检验合格率”“申报检验及时率”“发生故障(事故)救援及时率”“受行政处罚次数”“故障投诉率”“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等6项指标,平均综合得分为86.9分,比上一季度下降0.8分,其中:

  1.维保数500台以上企业29家,平均综合得分为89分,比上一季度提高0.7分,各企业综合得分详见附表1;

  2.维保数100-500台企业53家,平均综合得分为87.5分,比上一季度提高0.9分,各企业综合得分详见附表2;

  3.维保数20-100台企业24家,平均综合得分为83.1分,比上一季度下降6分,各企业综合得分详见附表3。

  二、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我市电梯维保单位开展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工作继续得到各电梯维保单位的重视支持和积极响应,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一部分维保单位综合得分保持平稳提高态势,“投保率”“一次检验合格率”比上一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和0.8个百分点,“申报检验及时率”比上一季度下降5.9个百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定期检验,避免因申报不及时而造成设备超期未检。

  三、下一阶段工作措施

  1.严格执行维保规则。各维保单位应严格按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或《电梯维保标志》),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例如:超期未检),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否则,可视为未按规定进行维保,由我局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继续查找差距、不断提高各评价指标得分。各维保单位要根据已经建立的电梯维保信息台账,及时提醒并配合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申请定期检验。请各维保单位及时通过电子邮箱查收我局发出的各维保单位负责维保的电梯相关信息(包括:未及时报检、超期未检等)邮件,在进行核对、清查后将相关信息(如使用单位拒不申请定期检验或保养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导致超期未检等)反馈给我局。对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维保单位,我局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考评综合得分排名(从高到低)后3位的维保单位,我局将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对列入本次考评对象的外市(外地)维保单位,我局将进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其在中山市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没有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等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维保业务并立案查处。

  附件:1.中山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数500台以上)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评分表

     2.中山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数100-500台)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评分表

     3.中山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数20-100台)质量与安全信用评价评分表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