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5% | 1次/年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等信息;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①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②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5% | 1次/年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1)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2)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1)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2)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三)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 | 5% | 1次/年 |
4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检查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是否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5% | 1次/年 |
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亮照亮证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50% | 1次/年 |
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 ||||
搭售行为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时,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否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 ||||
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 ||||
信息保管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 ||||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 ||||
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 ||||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按要求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至少在实施前7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是否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 ||||
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时,是否及时公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区分自营业务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时,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 ||||
提供信用评价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 ||||
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检查 | 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 | ||||
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经营行为的检查 | 1、检查拍卖人是否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检查拍卖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3、检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 4、检查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是否恶意串通 5、检查拍卖人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6、检查拍卖人是否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7、检查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是否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8、检查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9、检查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检查拍卖人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3家 | 1次/年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及经营行为的检查 | 1、检查文物商店是否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2、检查文物收藏单位是否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3、检查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是否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4、检查文物经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行为 5、检查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是否经过审核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3家 | 1次/年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1、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检查是否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检查商品交易市场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5% | 1次/年 | ||
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取得《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100% | 1次/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核查广告主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须重点检查、核对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核查广告批准文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 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广告批准文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约4.5% | 1次/年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约8‰ | 1次/年 | ||
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除外)产品质量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
流通领域产品(商品)质量 |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除外)产品质量 | 流通领域产品(商品)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抽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240家 | 1次/年 | ||
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检查生产许可产品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是否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90家 | 1次/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药品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537家 | 1次/年 |
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落实等情况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24户 | 1次/年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许可情况,设施、设备及场所是否符合一般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建立、落实人员、食品购进、食品加工、食品检验、食品运输、餐饮具洗消等管理制度 | 1、是否按许可场所、类别范围、主体业态经营; 2、是否按规定公示证照、量化等级、监管情况等信息; 3、设施、设备及场所是否符合一般性食品安全标准;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人员管理制度; 5、是否建立和落实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6、是否建立和落实食品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7、是否建立和落实餐饮具洗消等管理制度; 8、中央厨房和集体配餐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食品检验、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9、网络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规定在网络平台公示许可证照和量化等级,是否按规定运输配送食品。 | 工厂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2% | 1次/年 |
全市养老机构食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100% | ||||||
全市大、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周边餐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96间 | ||||||
经营业态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32间 |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48间 | |||||
餐饮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3% | |||||
1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入场销售者档案等情况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6户 | 1次/年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况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48户 | 1次/年 | |||
14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5% | 1次/年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5% | 1次/年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合法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5% | 1次/年 | ||
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待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 |
1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检查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2.检查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在有效检验周期内; 3.检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有效; 4.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等。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80家 | 1次/年 |
17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加油站,农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10%以上 | 1次/年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情况及其它计量管理情况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100% | 1次/年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5%以上 | 1次/年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石油气充装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10%以上 | 1次/年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型式批准证书信息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0%以上 | 1次/年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是否办理备案 | 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5%以上 | 1次/年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是否办理备案 | 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0%以上 | 1次/年 | ||
18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待总局核定 | 自愿性认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 待总局核定 |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四条 | 待总局核定 | ||||
19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待总局核定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待总局核定 |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待总局核定 |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 待总局核定 | ||||
20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设立、资质认定证书是否有效、资质认定申报情况真实性、资质持续保持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是否独立、公正、诚信、是否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43.10% | 计划每季度抽一次,并根据省局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
21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2、《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企业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目录;3、《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企业标准是否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4、《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是否公开其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服务的性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约20% | 3次/年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2、《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目录;3、《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是否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100% | 3次/年 | ||
22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1.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 2.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3.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4.是否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5.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 30家 | 1次/年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待定,每年均有专项行动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3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1.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 2.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 3.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 4.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存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 5.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 6.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200家 | 1次/年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待定,每年均有专项行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0家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1.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 2.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 3.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 4.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存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 5.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 6.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00家 | 1次/年 | ||
24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2.是否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3.是否有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查是否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4.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是否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5.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6.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 7.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50家 | 1次/年 |
25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全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一)企业资质。企业是否按照许可、备案核定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库房地址等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情况; (二)产品资质。企业经营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进口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使用中文; (三)购销渠道。企业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四)仓储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特别是对需要低温、冷藏的医疗器械是否进行全链条冷链管理; (五)质量追溯。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记录事项是否真实完整,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六)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仓储及运输设施设备条件是否较申办时有所降低,接受委托贮存、配送业务开展、运行情况,对委托企业经营情况延伸检查; (七)以往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 全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 | 1次/年 |
全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 | (一)企业是否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二)企业是否填写医疗信息网络销售信息表,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变更备案。 (三)企业是否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四)企业是否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是否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是否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是否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五)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六)企业是否依法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相关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七)企业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其说明书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 (八)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 | 全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市市场监管部门、镇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5% | 1次/年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中山市信息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粤ICP备11005604号 网站标识码4420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2868号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