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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修订稿)》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0-29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我局修订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项目自2006年开始实施,始终坚持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2016年因配合市政府要求加入中山市版权专项资金项目,而更名并制定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激发社会发明创造热情,营造创新良好氛围,项目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中山市于2015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2019年1月16日起,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转隶到新组建的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的部门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修订。
   二、政策依据
  近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等文件,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总体布局;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粤府〔2016〕5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粤府知办〔2016〕21号)等文件,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做了统筹规划;我市先后制定《中山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中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 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在新《办法》中按新部门的职责,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名称统一取代原《办法》中有关中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的表述。2016年经市政府批准,在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下设版权专项资金子项,新《办法》规定的是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三个方面。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因此新《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做了明确。
  (二)调整部分条款:将原《办法》的部分章节、条款和专有名称作了调整或合并及更新,使新《办法》达到清晰结构、简化表述、统一内容、适应形势变化的目的。
  1.新《办法》增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资助。以增强从行政保护到司法保护的衔接,更便利我市单位和个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2.新《办法》调低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并对同一个人每年获资助的数量作了限定。因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 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有关要求,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调整授权后专利资助金额,避免出现超成本资助。
  3.新《办法》调低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配套补贴标准。因为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知〔2019〕67号)中有关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确保创新主体累计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的要求,减少配套补贴标准,并根据每年度的专利工作情况制定当年度的具体条件要求,持续推进贯标工作,同时提升企业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拥有量合理增长。
  4.新《办法》增加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条款。以配合大湾区建设战略。
  5.新《办法》加大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支持“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首次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在于结合周边地市资助标准,加强代理机构及人才培育力度。
  6.新《办法》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标准。在于落实市政府领导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的实践,由原办法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36万元(300万元/笔×3%×4笔)、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0万元/笔×1.2%×4笔)、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300万元/笔×0.5%×4笔),分别增至本办法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45万元(500万元/笔×3%×3笔)、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500万元/笔×1.2%×3笔)、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500万元/笔×0.5%×3笔)。
  7.新《办法》变更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以加强引导我市企业的核心创造能力。
  8.新《办法》增设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和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配套补贴。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与体系建设。
  9.新《办法》增加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和获国家商标奖配套补贴。在于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23号)精神。
  10.新《办法》增加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八条资助标准可根据上级部门公布或相关国家和组织的官方费用变化而调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布条款。以便于根据上级部门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11.新《办法》增加市政府及上级机关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以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条款。在于明确具体条件和标准。
  12.新《办法》加大对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的标准。在于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工作要求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23号)精神。
  13.新《办法》增加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核和评审:(一)申报单位或个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申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申报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市市场监管局不予资助失信名单的;(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条款。以明确不予审核和评审事项。
  14.新《办法》完善“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审核制,申报人据实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规定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报;审核合格的资助和配套补贴,由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资助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采取评审制,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再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按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并由市市场监管局出具验收结果。”及“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有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行为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视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完善了资金申报、审批、给付、追责全流程。
  15.新《办法》增加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第九年年费资助,按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7〕38号)执行。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按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执行,因申报指南(申报通知)滞后导致超出时效的,不视作逾期。
  2018年12月11日之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符合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资助标准的,按该办法执行。

  自2018年12月12日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自2019年1月1日起的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资助以及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配套补贴,适用本办法等条款。在于解决原《办法》及2018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与新《办法》在时间上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