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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12 分享:

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指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司法部门审查,现予印发,请按文件要求执行。本工作指引有效期为3年。

  特此通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指引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明确经营者主体责任,发挥连锁餐饮服务单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经研究,在我市开展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内具有同一总部、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统一经营项目,并在中山市内已有3家或3家以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须为分支机构,下同),且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后,其统一管理且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被评审门店相同或相近的直营门店(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事项。

  已在深圳市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评审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不受在中山市内有3家或3家以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的限制,其在中山市实行统一管理且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被评审门店相同或相近的门店,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内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确认内容同时满足:

  (一)申请单位在中山市内已有3家或3家以上直营门店取得包含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或已在深圳市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申报参加评审的各门店实施统一管理且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三)申请单位未被发现存在本工作指引第七点第(三)款所述限制情形。

  三、“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办理流程

  (一)提交评审确认申请

  自愿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单位,需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同时提交设在中山市内的不少于3间门店的平面布局图(已在深圳市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可提交设在深圳市的3间门店的平面图)。提交方式可选择网络提交、邮寄提交、现场提交中的任一种方式。

  网络提交方式为:将申请表及平面布局图加盖公章后扫描为PDF格式,发送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办公室电子邮箱zsscjgspb@163.com。

  邮寄提交地址为: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办,联系电话:0760-88921000。

  现场提交地址为: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A22-25窗口。

  (二)评审确认

  市市场监管局接收到评审确认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确认主要通过核对许可信息等书面审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实。

  评审确认时应对申请单位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的结论,评审结束后当日出具评审确认意见(样式见附件2)。

  (三)评审确认结果应用

  经评审,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为其直营门店在中山市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可自愿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作出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方开展经营,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许可部门不作现场核查,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确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可在改造符合要求后重新申请评审确认。

  四、直营门店办理许可流程

  经评审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为其直营门店在中山市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可自愿选择按下列流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一)提交材料清单

  1.食品药品经营许可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

  2.承诺书(样式见附件4);

  3.如属新开办门店,还需提交平面布局图。

  (二)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企业帐号,网上提交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对申请单位未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对申请单位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或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按事权划分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或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作出同意发证的许可决定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即可查看、自行下载、打印《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无需到许可部门领取纸质许可证。申请单位如确需领取纸质许可证,应在填写网上申请表时在“是否需领取纸质许可证”一栏选择“是”。

  五、数据互通

  对经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市市场监管局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其主要信息。

  对因各种原因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市市场监管局在确认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紧密联系,形成工作机制、信息交换机制,对在中山市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深圳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有关信息进行查核。

  六、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及各镇区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省局粤市监处字[2018]248号文转发)中关于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按市镇权限划分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根据违反承诺情形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造成食品安全后果分别处理。

  七、退出机制

  (一)已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如需继续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证的,应在自查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

  1.在原评审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2.原评审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3.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一点“适用范围”要求的。

  (二)已确认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的直营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直营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1.不再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2.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评审门店;

  3.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评审门店有明显不同。

  (三)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对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全部门店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其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相应限制:

  1.在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的申请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撤销该次许可等处理,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的申请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

  3.总部或其设在中山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主观故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自立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的申请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

  本工作指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三年。

  附件:1.中山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申请表

     2.中山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意见

     3.食品药品经营许可申请表

     4.承诺书

     5.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 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指引起草说明

     6.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 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指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