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中市监执四处字〔2020〕2-005号 | 销售二手车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中山市联谊二手车有限公司 | 91442000304102700B | 中山市西区沙朗村105国道边(彩虹大道132) | 廖胜 | 当事人在销售二手汽车时,对在售的二手汽车前档玻璃上,使用“联众优车”标签标示“售价:面议”的文字信息,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与消费者程毅在交易二手汽车时,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粤市监规字〔2019〕8号)序号第52项的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起15日内,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缴纳。当事人2020/06/19前未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