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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报送2022年度自查报告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01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获证)应当于2022年12月30日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1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度自查报告。请未提交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及时提交。限期内仍未提交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1.未提交2022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名单

            2.年度自查报告式样

            3.年度自查资料要求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