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获证)应当于2022年12月30日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1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度自查报告。请未提交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及时提交。限期内仍未提交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1.未提交2022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名单
2.年度自查报告式样
3.年度自查资料要求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