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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1〕0010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19 分享:

  当事人: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6CK06F

  住所:中山市东升镇东锐工业大道26号A幢首层第1卡

  法定代表人:刘顶勤

  根据举报,2021年4月12日,我局对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东锐工业大道26号A幢首层第1卡的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经向税务机关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7月14日后未申报及缴纳任何税款。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5月8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起,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于2021年5月8日被我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中山市臻隆婴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我局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退回的情况,以及我局根据当事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三、我局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东升税务分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说明,我局对当事人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取证照片,对该住所出租人中山市德修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地址分别为“东升镇东锐大道26号A栋第一层”和“东升镇东锐大道26号A栋”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山市毓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四、我局对当事人股东“中山贝德克斯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取证照片,地址为“东升镇东锐大道26号B栋2楼”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山市聚冠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无法通过该股东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听告字〔2021〕00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