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喜维(身份证号码:442000********6695):
本局于2020年08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食药沙溪处〔2020〕0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应当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1677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秋兰 联系电话:0760-862388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